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清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7,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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