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林玉鸞 被告BUISINHHOA(中文姓名: 裴生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易字第475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