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彭芯榆受刑人即被告賴冠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芯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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