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4號聲請人 邱思銓 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政宜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陳政宜、 黃申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陳政宜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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