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 温淑伶 代理人 吳甲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捌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中鋼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年10月1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0年10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日報各1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5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R1109│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R1110│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R1111│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55222│股票│1│3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69128│股票│1│3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C3272│股票│1│6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C1387│股票│1│67││├──┼───────────────┼──────────────┼────┼───┼────┼───┤│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69283│股票│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