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