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3866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林美玉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99年4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