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x34x10=2,0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四、何時於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並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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