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宜蘭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一四八號),提起上訴,嗣於九十年九月十六日於本院合議庭審理時撤回上訴,今再具狀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又撤回上訴者喪失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宜蘭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一四八號),提起上訴,嗣於九十年九月十六日於本院合議庭審理時已撤回上訴,顯示喪失上訴權,是上訴人今再具狀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慧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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