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35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單價
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公司負責人、被告 余昭蓉 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