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德譜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又瑋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24元(
計算式:被通行面積37.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0元/平方公
尺=20,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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