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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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9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忠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4,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7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