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35號債權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佳慶 (即 陳瑞生 之繼承人)、 陳惠萍 (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華 (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靜 (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娥 (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玉蘭 (即陳瑞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瑞生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瑞生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