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黃永福 被告黃謝冊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明定。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1/2計算。原告經通知後固具狀提出同段2055、2055-2地號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登錄資料記載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766元,然觀諸原告上開交易資料,內容記載該2055、205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與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道路用地並不相符,尚難援引上開實價查詢資料作為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復參酌系爭土地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同段1281、1281-1、1281-2、1281-3地號(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坪120,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23,232,000元【計算式:(503㎡+137㎡)×0.3025×120,000元=23,232,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616,000元(計算式:23,23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11,6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志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