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哲宇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終結辯論,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94號、113年度偵字第4334號起訴被告,為本院繫屬在案(113年度金訴字第392號),而為保障被告受合併審理之權益,本院認有再開本件辯論之必要,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陳芷萱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