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0號抗告人 林黃英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活力岩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