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倚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生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生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係屬誤寫,有被告張嘉倚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爰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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