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榮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壹佰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一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2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約定自102年09月02日起至121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7月09日止累計492,287元正未給付,其中482,973元為本金;9,22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02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
102年10月29日起至121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7月09日止累計204,813元正未給付,其中201,023元為本金;3,69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