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福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壹點貳玖壹公克,含包裝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貳個(驗前毛重分別為零點參陸公克、零點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福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第18條雖有修正,但本裁定適用之沒收銷燬規定部分,僅第一、二級修正為第一級、第二級之文字修正,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適用現行法即可)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得殘渣袋2個亦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0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