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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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5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欣宜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890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呂欣宜於民國99年8月初某日,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王志強 」之成年男子取得「水運動賭博網站」(網址為http://WD33.net)之帳號及密碼2組,分別為帳號「H6687」、密碼「8888」及帳號「H6637」、密碼「A1234」後,自99年8月初某日起,至99年9月6日止,分別(一)基於賭博犯意,在其位於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以下同)明德路二段18
1號2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輸入前揭帳號「H6687」、密碼「8888」登入「水運動賭博網站」,以美國、日本職棒比賽結果為簽賭標的,每次以新臺幣(下同)1,
000元至7萬元不等之金額下注簽賭,若下注美國職棒1萬元,贏者可獲得9,550元彩金,下注日本職棒1萬元,贏者可獲得9,500元,若輸者,則所簽注之賭資全歸由「王志強」所有。(二)被告與「王志強」共同基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在其位於上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水運動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並提供「王先生」與其共用上開賭博網站之帳號「H6687」、密碼「8888」,提供沈先生上開賭博網站之帳號「H6637」、密碼「A1234」登入上開網站簽賭,以美國、日本職棒比賽結果暨依預設賠率決定輸贏,被告並從中抽取賭金2成,每個禮拜一下午3時50分許定期結帳,以此方式經營賭博網站。嗣於99年9月7日晚間7時30分許,被告與 呂建毅 相約在臺北縣土城市○○路償還債務,而與呂建毅、 許文益廖佑宸 (渠等涉犯妨害自由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糾紛,報警處理,並主動向警員 黃芳祥 坦承上開犯嫌而自首願接受裁判,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及同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0年5月11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為憑,參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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