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三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政華玉山銀行桃園分行│94年1月25日│3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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