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應特定以年、月、日方式表明)。
二、請釋明關於請求標的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內容。
三、釋明是否向相對人乙○○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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