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96號聲請人 王木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有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台端於105年6月4日陳報狀記載分別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4月15日、105年4月23日為提示,則究竟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該利息起算日係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