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4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余麗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余麗寬於90年06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07,22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34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麗寬│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年息15%│││46058││年07月10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余麗寬│暨自95年0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6%│││61167││19日起至民國│││││元││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余麗寬│自民國95年02│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61167││月19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