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上訴人 鐘允詳 即 鐘和桂 之繼承人
鐘小雅 即鐘和桂之繼承人
鐘育崙 即鐘和桂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宋秀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朱奕縈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顏春和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洪任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楊珮瑛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