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侯向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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