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5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廖啓邦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徐桂元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該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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