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桂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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