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967號債權人 江茂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載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㈡查報提示日或利息起算日為何日(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另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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