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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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弼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弼勝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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