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735號聲請人 羅友竹 聲請人 羅劉婉麗 聲請人 羅光華 共同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京華煙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京華煙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依法應於民國107年4月28日清算完結,惟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6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7年10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