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九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