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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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