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三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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