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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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聲請人 沈愉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CB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居拓傢具設計有限公司?抑為 張舒宜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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