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12月間起至94年6月28日止,先後犯強盜、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寄藏禁藥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6月2日│93年12月下旬起至94年6月28日│├───┬───┼──────────────┼──────────────┤│偵│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4604│1085│├───┼───┼──────────────┼──────────────┤││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251│845││├─┼─┼──────────────┼──────────────┤│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9│8│││期├─┼──────────────┼──────────────┤│││日│29│31│├───┼─┴─┼──────────────┼──────────────┤││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訴│訴││定│號├─┼──────────────┼──────────────┤│││號│1251│845││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12│10│││期├─┼──────────────┼──────────────┤│││日│20│11│├───┴─┴─┼──────────────┼──────────────┤│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此部分與附表編號2、3、4部│此部分與附表編號1、3、4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385│分,前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3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刑10年。│刑10年。│└───────┴──────────────┴──────────────┘┌───────┬──────────────┬──────────────┐│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寄藏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6月26日│94年1月20日│├───┬───┼──────────────┼──────────────┤│偵│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4660│2179│├───┼───┼──────────────┼──────────────┤││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最││年│94│95│││案├─┼──────────────┼──────────────┤│後││字│簡│上訴│││號├─┼──────────────┼──────────────┤│事││號│243│2530││├─┼─┼──────────────┼──────────────┤│實│判│年│94│95│││決├─┼──────────────┼──────────────┤│審│日│月│12│12│││期├─┼──────────────┼──────────────┤│││日│29│19│├───┼─┴─┼──────────────┼──────────────┤││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年│94│95││確│案├─┼──────────────┼──────────────┤│││字│簡│上訴││定│號├─┼──────────────┼──────────────┤│││號│243│2530││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2│1│││期├─┼──────────────┼──────────────┤│││日│3│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此部分與附表編號1、2、4部│此部分與附表編號1、2、3部│││分,前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385│分,前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3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刑10年。│刑10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