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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