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王上律師
舒建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之槍枝罪及持有子彈罪等情,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900號提起公訴,並有證人指述及扣案之相關物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其犯嫌重大,且其所涉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羈押必要;又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北看守所關於被告身體健康狀況,有無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之情形,獲覆稱:被告因高血壓及氣喘定期於所內門診診療,目前病況尚屬穩定,可持續於所內追蹤治療等情,有該所97年3月5日函1件在卷可憑。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吳佳穎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