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上訴人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詩儀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維 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中瑋 律師被上訴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練台生被上訴人練台生被上訴人 吳健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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