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告 郭力維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 黃月雲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2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內關於「應有部分三十六分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三十六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