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上訴人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呂光律師
陳信瑩 律師 吳詩儀 律師 胡中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維 律師被上訴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練台生被上訴人 吳健強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劉承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第3至4行關於「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本屬系爭合約第2條本文授權之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非屬系爭合約第2條本文授權之範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業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欣蓉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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