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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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7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被   告  徐運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之9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號,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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