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楊寶玉 被告 楊紀玉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紀玉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50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5100元30.02平方公尺=2,254,5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