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68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黃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