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姜群皓百祥五金建材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查本件聲請狀未載債務人張國政之住居所,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相對人住、居所,該裁定於105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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