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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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芬
張美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雅芬、張美華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黃得勝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57 號裁定(113.05.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簡 字第 10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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