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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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5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岳珍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反訴原告甲○○繳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其裁判費應為2,100元,反訴原告繳納2,200元,溢收
100元,本院自應退還溢收之裁判費,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柯月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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