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93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何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巷○弄○○○號
,而交通事故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國道一號北向50公里700
公尺處(桃園市蘆竹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
第1項之規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均有
管轄權,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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