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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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聲簡再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黃 昱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標的為何、證據為何,聲請人均未釋明,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判決正本如欲聲請本院調取,亦應敘明調取其字號。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