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惠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44號、第6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惠怡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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